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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调整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规则,申请难度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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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原创

香港调整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规则,申请难度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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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起,香港开始启用经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按照新的居民身份申请程序,大部分情况下(除申请港日税收协定下的优惠待遇)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再需要在申请表内提供其架构和业务活动的详情,并可能在申请后直接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


这一改变将大幅降低香港居民身份的申请难度,但也意味着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含金量下降。目前新政策已经生效一段时间,为了协助您更好的理解,我们总结了近期关于最新居民身份申请程序和申报表的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以下分析仅针对适用申请表IR1313A(与中国内地)和IR1313B(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企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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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新的居民身份证明书核发原则

是什么?与原来有什么区别?




原来的做法中,香港遵循着“如果申请人明显地不可享受安排下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原则。也就是说,香港税务局实际上会对于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前置的合规审批,因此会对于申请人的经济实质提出很高的要求。


然而,随着国际税务环境的改变,香港税务局重新审视了上述处理方法的必要性并进行了调整。按照经调整的程序,税务局将根据相关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


  • 在香港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主要管理和控制中心”(primary place of management and control)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唯一判定标准;


  • 在其他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都包括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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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是否只要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即可获发证明书?




原则上是的。如上文所述,除申请港日税收协定下优惠待遇的情况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当然符合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原则上一经申请即可获发证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纸面规则和最终实操仍然可能存在差异,目前最新申报表中仍然保留了对于申请人基础业务情况的搜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申请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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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1. 新增附录填报条件





在旧版申请表中,所有申请人都需要附录中填写组织架构、业务活动性质及经营地址,乃至董事及主要人员住址、董事会会议举行地点等等具体信息。


而在修订后,大部分情况下申请人不需要填报附录,也无须在申请表内提供其架构和业务活动的详情。附录仅适用于申请人:


(a)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

(b)拟就股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及该申请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仅在IR1313A);

(c)申请享受香港与日本签订的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的情况(仅在IR1313B)。





2. 附注内容调整





附注1中删除了“如果申请人明显地不可享受安排下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描述。这一调整也与上述经调整的审批方法保持一致,即香港税务局不再主动评估香港公司的经济实质以及是否符合协定下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IR1313A新增了附注3,说明申请人适用9号公告中特殊条款的行政便利措施,并明确多层控股架构下直接和间接股息收款人共同申请的方法。这一行政便利措施主要为中国纳税人未来在中国适用9号公告中的部分特殊规则提供便利。





3. 附录内容调整





原附录包括3部分:


  1. 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问卷):所有申请人都需填报;

  2. 第2部分(补充业务信息问卷):在香港成立,股东不多于2名的非公众申请人填报;

  3. 第3部分(外地机构业务信息问卷):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的申请人填报。


修订后的新附录情况如下:


  • IR1313B:只有1部分,将原附录中3部分的业务信息问题进行汇总精简,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申请人和申请港日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填报相同表格;

  • IR1313A:

    (1)   第1部分(业务信息问卷):与IR1313B一致,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申请人填报;

    (2)   第2部分(9号公告行政便利措施):如申请人涉及9号公告第三条(受益所有人扩展规则)或第四条(安全港规则)规定的情况则需要填报。





Q4. 如果申请享受香港与中国内地税收

协定下的优惠待遇,要求会更为严格吗?




不会。如上文所述,在中港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包括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因此在涉及中港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香港税务局仍然会按照一般规则发放证明。


虽然在IR1313A申请表中,如纳税人拟就股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且该申请属于9号公告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填写附录,但此项规定仅为一项行政便利措施,便于未来在大陆进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且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


也就是说,香港税务机关不会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9号公告下受益所有人的条件,也不会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条件而不发放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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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未来香港公司是否可以轻易享受

协定优惠?申请人以往为获取香港居民

身份而做出的经济实质安排是否白费?




并非如此。获取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仅仅是享受协定待遇的第一步,无论是税收协定还是各个税务管辖区的法规中(如中国的9号公告)都设置了关于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反避税措施。


由于香港近期修订了离岸被动所得的税收豁免制度,香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税务合规性本身就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也给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带来了负担。


我们认为,本次居民身份申请程序的简化,也是香港在国际税务合规日益严格的环境下,将税务监管责任还给真正授予纳税人协定优惠待遇的税务管辖区的举措。


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很多税务机关(尤其是中国税务机关)高度依赖香港当局的前置税务合规审查,一旦纳税人获取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即授予其协定优惠待遇。本次调整过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含金量可能下降,我们建议您:


  • 如可享受相关协定优惠待遇,根据最新程序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 仍然关注香港公司的经济实质能否符合如下税务合规要求:

    - 适用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条款,如主要目的测试(PPT),利益限制条款(LOB);

    - 授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辖区的反避税法规;

    - 香港最新离岸豁免制度下,是否需要以及能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以享受豁免。


如您需要相关协助,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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